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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分类:资料下载| 发布时间:2019-12-25

新余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新余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新余房协。

第二条  新余房协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由在新余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咨询、代理、经纪、评估业务、拆迁、房产测绘的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维护公平竞争。在社团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整合行业资源,聚集行业力量,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企业争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余市民政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常设秘书处设在新余市长青北路3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新余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政策建议:代表会员和行业向政府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法规宣传: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

(三)政府委托: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市场评估论证、行业统计调查、价格协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等工作。向政府提供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协会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四)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组织执业行为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五)信息传递: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房地产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六)调研交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热点问题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组织与省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加强联系合作;

(七)行业服务: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调解处理行业在从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八)文体活动: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会员单位的群众文化生活,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会员单位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凡在新余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咨询、代理、经纪、评估业务、拆迁、测绘的企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缴纳会费,经本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会员权利时应向协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批评、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四)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经验和调查统计资料,反映问题和意见;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根据参与协会的热心程度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一)轮值会长单位:在符合入会条件下,由在行业内具备影响力、公信力并且非常热心于协会工作、愿意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担任;

(二)副会长单位:在符合入会条件下,由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公信力并且积极主动参与协会各项工作的企业组成;

(三)常务理事单位:在符合入会条件下,由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公信力并且热心参与协会工作的企业组成;

(四)理事单位:在符合入会条件下,由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公信力并且愿意参与协会工作的企业组成。

(五)一般会员单位:由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组成。

正常情况下,文中所指会员单位应包含以上几类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作自动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讨论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活动;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主要活动;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会员会费标准和审查经费收支情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批准吸收会员和受理退会报告,按章程审议自动退会会员并公布;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当年轮值会长召集和主持;轮值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轮值会长委托执行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2/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实行单位理事制。每个理事单位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责时,可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确认。

第十六条理事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履行。常务理事会由轮值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领导秘书处工作;

(三)讨论并决定协会主要工作;

(四)审查接纳新会员和受理退会申请。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由轮值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有重大事项决议时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战略发展规划,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三)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设置;

(四)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五)提名副会长、副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轮值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轮值会长、副会长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决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通报给各副会长单位。

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秘书处负责执行会长办公会决策,并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分会及专业委员会是本会联系各会员的工作机构,不属独立社团法人,不另立章程。

(一)分会及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工作部门,其工作接受协会秘书处指导。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挂靠单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分会常务理事及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单位由挂靠单位向秘书处提出名单或由上一届主任单位召集会员单位选举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公布。分会及专业委员会任期与协会同届理事会一致。

(二)分会及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密围绕协会的宗旨和专业委的实际,开展各项活动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计划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本会轮值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5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经收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

(八)热爱协会工作,乐于奉献,有一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协会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轮值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选举产生过程:

(一)新一届轮值会长、执行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候选负责人由协会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提名。

(二)新一届轮值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候选负责人应该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本会轮值会长5名,每人轮值一年。

(三)新一届轮值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候选负责人选举会议必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协会轮值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度,轮值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终审;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执行副会长协助会长或接受会长委托负责本会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轮值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轮值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秘书长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可聘请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或理事。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监事或监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监事还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理事新余市房地产业协会颁发任职证书。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或经费;

(四)捐赠及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并经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用于下列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本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奖金福利等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为实现本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奖金福利等待遇,参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主管人员时,应由监事或监事会主持,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须变更或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作出的变更或终止决议在三十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时应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清算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三十九条  清算期间协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上述变更或终止程序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同意变更或终止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9829日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